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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年检最新规定合集

产品详情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

  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第十二条 年度检查前,使用单位理应当做好

  (一)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外表面和环境的清理; (二)根据现场检查的需要,做好现场照明、登高防护、

  规范,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五)检查时,使用单位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管理情况 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 (一)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查阅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台账(或 者账册)与实际相不相符; (二)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 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历年检验报告及维修、改造 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标准要求; (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不是解决。 第十四条 进行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本体及运作状况检查时,除 非检查人员认为必要,通常能不拆保温层。 第十五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本体及运作状况的检查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一)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证号 码是不是满足有关法律法规; (二)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 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 (三)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四)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五)检漏孔、信号孔有我漏液、漏气,检漏孔是否畅 通;

  压力容器是一种常见的工业设施,它们通常被用于储存或加工 各种气体和液体,例如石油、天然气、化工品、食品、制药等。由 于其高压、高温等特别的工作环境,为了确认和保证安全、牢靠、长寿命 地使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各国都订立了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这中间还包括定期 检验规定。下面将介绍一些典型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定期检验相关规定。

  定期检验是一种对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内部所承受的压力、温度、材料物 理性能等各方面做的全面、系统的检查,其重要目的是确保压力 容器的工作安全、生命周期长、维护成本低。由于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内部承 受了高压、高温等极端环境,因此它们存在着一些破坏因素,例如 疲乏破坏、强化腐蚀、裂纹扩展、泄漏等,这些因素会导致压力容 器失效、爆炸、泄漏等问题。定期检验可以识别和修复这些问题, 以此最大程度地保障员工和工业生产的安全。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两种类型,其中 内部检验通常会涉及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打洞、拆卸等操作,而外部检验则 重要以可见部位为主,实在的检验范围和标准由国家和行业标准规 定。

  内部检验一般用于检查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壁厚、焊缝、裂纹、疲乏损 伤、腐蚀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发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内存在泄漏、氧化等情 况。内部检验一般适用于小型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例如罐式压缩空气容器、 小型千斤顶和液压系统中的管道和油箱等。

  c. 磁粉检测:通过施加磁场,使用铁粉或磁粉检查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表 面的裂缝、裂纹等

  备注说明: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 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年度 检查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 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 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 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 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的,一般每 6 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一般 3~6 年一次;

  3.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 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为评定级别。 1 级: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 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 级:出厂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 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 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 级:出厂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 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为在法 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 级:出厂资料不齐全;主体材质不明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结构和强度不符合有 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严重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在法规规定的检验周 期内,需要在规定操作条件下监控使用。 5 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于保证安全使用; 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废。 需要说明的是: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 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5.压力容器检验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l)了解压力容器的制造、使用情况。检验员在检验前,应审查压力容器设计、 制造及现场组装等方面的技术资料;审查容器运行记录、历次检验记录及有关修 理或改造的文件。 (2)检验前的停运准备。容器从运行转入待检状态,应缓慢降压、降温。彻底 切断容器与其他设备,特别是与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设备的通路。关闭阀门并用 盲板严密封闭。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盛装可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必 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经取样分析合格。切断与容器有关的电源, 拆除保险丝, 并挂上严禁送电的明显标志。 拆除妨碍检查的内件, 清除内部污物。 (3)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 检测工作。 (4)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5)检测仪器和修整工具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并有可靠的接地。如需现场射 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 止 事 故 发 生 根 据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 》( 以 下 简 称 《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合使用的范围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 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 则附件二《医 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认和保证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 第四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停机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 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 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检验人员进 行。其检验周期为: 1、 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的,一般每 6 年一次; 2、 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一般每 3~6 年一次; 3、 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 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 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按照《容规》第 138 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 3 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 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运行,防 止 事 故 发 生 根 据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 》( 以 下 简 称 《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 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 则附件二《医 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 第四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 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 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 行。其检验周期为: 1、 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的,一般每 6 年一次; 2、 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一般每 3~6 年一次; 3、 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 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 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 138 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 3 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 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在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运作,防 止 事 故 发 生 根 据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 》( 以 下 简 称 《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 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 则附件二《医 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 第四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 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 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 行。其检验周期为: 1、 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的,一般每 6 年一次; 2、 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一般每 3~6 年一次; 3、 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 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 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 138 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 3 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 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 2024-02-18 来源:江南菠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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